学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是学院根据政府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的,专项用于为困难家庭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提供就业扶助项目的资金。为加强扶助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申请的公开、公正,审批的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助基金的来源:
1. 政府或学校投入作为基金启动费用;
2. 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3. 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
4. 其他形式获得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扶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扶助基金是单独设立的基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助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扶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申请评审。
第三章 扶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扶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扶助基金: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
3. 毕业离校前的我院四年级本科学生,通过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已升学、或参加国家地方项目者;
4. 出国、参军、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第七条 扶助项目及标准
1. 就业培训补贴:鼓励贫困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贫困毕业生在大学四年期间参加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技能培训且通过考核的项目,将补助培训费用最高的一项,原则上补助金额为其培训费用的1/2,最多不超过1000元。
2. 就业补助金:用于资助贫困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简历制作、通讯费、体检费、交通费等。其中,在上海市就业者,补助总额度一般不超过300元;到外省市就业者,在300元基础上,增加一次全额报销往返车费。(最高不超过普通火车硬座全价)。参与国家地方项目和考研升学的除外。
3. 国家地方项目奖励:对于考取“三支一扶”计划、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村官计划的贫困生予以500元奖励。
4. 升学补贴:鼓励贫困生继续深造。对于成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贫困生(免试直升除外),予以500元补助。
说明:每个贫困学生受资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1500元,特殊情况另定。
第八条 扶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1. 由贫困生本人申请,填写《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表》所填内容务必准确完整,若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3.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听取相关学生代表、部分教师意见后,确定初步评审结果。
4. 公示。如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则由基金管理办公室重新讨论评审结果。
5. 公示通过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把扶助资金打入资助对象农行卡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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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扶助基金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