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彭为微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20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上理工〔2015188号)的精神,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创新创业教育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参照上理工〔2016223号文件《学院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办法(试行)》制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目的与任务

第一条 创新创业大作业是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创新创业大作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面向本科生实施创新创业大作业,鼓励教师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研究性教学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三条 实施创新创业大作业,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强化对学生创新创业思维、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对学生个性的弘扬、自主性的培养、兴趣的引导和责任心的塑造,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二章创新创业大作业内容

第四条在本科培养计划中设置2个“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学生必须通过完成各级创新创业项目或取得创新创业成果,经学分认定后方可取得。其中:

1.创新创业大作业(1)为1个学分的创新大作业,注重对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完成各级创新项目取得创新实践成果经认定后获得。认定成果的基本范围为:

(1)授权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论文或著作:在校定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的文学作品,出版的专著等;

(3)竞赛获奖:取得学校备案的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奖项;

4)创新项目:校级、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通过结项验收),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

5)创新实践:符合教学要求,经学校和学院备案认可的其他创新成果或荣誉。

2.创新创业大作业(2)为1个学分的创业大作业,注重对学生的创业精神与创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完成各级创业项目及创业成果、技能成效等认定后取得。认定成果的基本范围为:

1)竞赛获奖:取得学校备案的校级及以上创业竞赛的奖项;

2)创业项目:校级、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项目(通过结项验收),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项目;

(3)创业实践:学生作为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已进入各创业基地、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或注册创办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4)技能成效:学生取得符合专业技能要求、非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不包括外语类、计算机类等级证书);

(5)创业实践:学生参加学校备案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形式的成果或荣誉。

第三章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认定

第五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并取得上述范围内的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学分及成绩认定。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中的以下成果可认定为2个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

1.授权发明专利;

2.校定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省市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的文学作品等,需排名前3(按照发表成果排名顺序);

3.省市级竞赛一等及以上、国家级或国际竞赛获奖,学院认定的竞赛如机械、电子、食品、“互联网+”、“创青春”等相关行业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需排名前5名(按照成果证明书排名顺序);

4.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项验收),成功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学生作为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已进入各级创业基地、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

6.其他经学校和学院备案认可,经认定达到2个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要求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

第六条 不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成果原则上只认定为1个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

1.授权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在校定C类期刊发表的论文,需排名前3(按照发表成果排名顺序);

3.竞赛获奖:取得学校备案的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奖项,但未达到认定为2个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要求的奖项;

4.创新创业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项目(通过结项验收);

5.技能成效:学生取得符合专业技能要求、非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不包括外语类、计算机类等级证书);

6.创业实践:学生参加学校备案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形式的成果或荣誉。

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15项的创新创业项目或成果,被认定为2学分创新创业大作业的成绩评价原则上为“优秀”,其他被认定项目或成果成绩评价为“良好”。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成果,只认定一次,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九条 以团队形式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给予排名前5名(按照成果证明书排名顺序)成果完成人学分认定资格。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排名前10名获奖人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认定学分及成绩,记入培养计划中的创新创业类课程模块,认定学分总数不超过该学生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创新创业类课程模块最高学分数。

第四章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工作采用学生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复核的方式进行。认定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1月份。

第十二条 学生填写“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认定成果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原件,交学院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审核认定。经学院认定给予的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和成绩要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学院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汇总信息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学分认定工作必须依据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本学院专业开展创新创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为推进实施创新创业大作业,将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力度,加大学院举办学科竞赛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学院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为学生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供学生自主实践的创新创业工作室,各类专业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为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学生要发挥在创新创业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积极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时完成创新创业大作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学院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学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及学院教务负责解释。201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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