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与我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细则》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各项基本路线与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优秀。
(三)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校院、班级集体活动,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二条 奖金标准及评定条件
1.特等奖获得者必须符合一等奖的评定条件,要求具有创新精神,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绩和表现特别突出,由学生申请、学院推荐,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考核评审。
2. 如果评定学期没有修读体育课,则不予计算。
3. 奖学金的评比依据为每个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学生平均成绩=∑(本学期修读所有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下同。)
4. 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期考试周前确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同学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核。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5.作为奖学金评定依据的学期内修读学分低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当学期学分数80%者,取消其相应奖学金评定资格。
6.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学校评出的其它重大奖学金荣誉可重叠,但奖金不可兼得,以并列项之最高奖金额度颁发。
7. 对在各项比赛和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奖学金。
8. 为提高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卓越班)学生培养质量,卓越班学生申请该学期学习优秀奖学金者,绩点要在3.25以上。
第三条 评定方法
(一)评定时间
按学期评选,每学期开学初评定颁发前一学期的奖学金。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参加奖学金评定。学院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二)评定步骤:
1.申请
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可向评奖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自愿申报。
2.评审
学生申报奖学金后,由班主任和政治辅导员初审,学院审核,学校组织审定。
3. 颁奖
奖学金评定后,学校统一制作证书,公布名单并颁奖。
4. 归档
获奖学生的申请表由各学院负责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汇总名单记入学校综合档案。
5.公示反馈要求
奖学金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的奖学金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没有异议上报。
学生个人对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三)注意事项
1.评奖学期修读课程中有任意一门不及格,该学期不得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取消本学期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列为奖学金评定对象。
3.寝室卫生在上学期内有黑牌记录的,取消全室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4. 学生试读期间取消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依照《学院优秀学习奖学金条例》实行。
第六条 本细则使用范围:本院在册全日制本科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
第七条 本条例由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