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尹红健发布时间:2019-09-18浏览次数:3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学院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以及《学院章程》《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按照议事范围分别独立召开,不得互相代替或合并召开。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不是党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学院教职工利益的事项需学院工会主席列席。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学院正副院长、党委会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学院纪监员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系(所、室、中心)、学术组织、党群组织等有关人员列席。

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要根据会议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议举办与参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2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书记无法召集主持且情况紧急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2次,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院长、书记因故均不能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由院长、书记共同指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召集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对会议议题明确表达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讨论过程或内容涉及保密性质的,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和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研究学院办学方向以及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党员发展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群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离退休与关工委工作。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调整、任免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研究决定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院级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院级党委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六)研究处理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七)研究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原则。

(八)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

(九)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成把好政治关。

(十)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

(二)根据学校总体要求,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以及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讨论内设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调整。

(三)通报学院党委会会议关于党的建设、内设机构相关负责人任免等事项的相关决定情况。

(四)讨论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引进,教职员工岗位聘任,职称与职务评聘,考核管理等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对外交流、校友联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等组成名单及向学校推荐名单。

(八)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与管理、资产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等重要事项,审定金额贰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使用。

(九)讨论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年度考核,重大评价评奖、奖惩激励方案及结果等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研究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属于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或先行研究的重大事项,除干部任用外,因情况紧急无法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讨论同意后进行处理,但应在下次开会时对情况进行通报。

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无法开会讨论的,需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形成处理方案,但应当在下次开会时对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会议议题提出与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报书记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议题须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后,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党委会会议研究结果以党委会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等组成名单及向学校推荐名单。

(三)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四)学院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先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重大问题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或其他专业机构的论证与咨询。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原则上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或党支部会议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党委书记、院长应就议题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送达会议成员。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特殊紧急的突发事项,根据议事范围,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列入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可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五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均实行一事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议题提出人作为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相关建议或方案,明确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表决或票决,一般须过半数通过。

学院党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的,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有关干部和人事事项,一般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并须经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通过。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要表决的事项,一般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可。

第二十一条 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再次召开会议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当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以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直接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不得公开对外发表与会议的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作出决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一)党委书记、院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二)会议成员书面提议,并经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传达、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发送给会议成员。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文书归档。学院根据信息公开或党务公开规定适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发布相应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议题审议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中的决定是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执行效力。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会议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未经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学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但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后发布的上级新规定或学院党政新文件有冲突的,需依据新的规定或决定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对于重要决定,党委会书记、院长应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学院办公室定期将相应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分别向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和问责,直至必要的相关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中共学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委员会

2019917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