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尹红健发布时间:2021-01-12浏览次数: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院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夯实群团工作基层基础。正确处理学院、系所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及作用。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是指学院所属各系所或部门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代会按部门工会的组织范围确定。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院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教代会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切实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倾听职工群众呼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与指挥职权。行政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学院教代会有关决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按权限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并审议学院的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聘任与任期考核办法、岗位业绩津贴分配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监督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上级文件要求本学院党政应当向学院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民主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须由学院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或事项。

 ()民主评议学院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一。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学院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系、所、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按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院选出的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一般应是学院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按如下规定,由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商议后确定。学院数在2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20%左右;人数在100-200人的,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25%左右。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可延期一年。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学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部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任期中因出国、长病假等原因,有一年半以上时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表职责的代表,通过规定民主程序,可以终止其代表资格,补选他人为代表。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学院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并经学院教代会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学院、本系所建设与发展、有关教职工 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照学校教代会提案程序向学院教代会提案,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对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院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与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应当向学院教代会代表说明。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可与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学院教代会。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大会的选举或表决必须经过学院教代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学院教代会须成立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学院教代会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学院工会主席应参加会议,在讨论或制定有关涉及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业绩津贴分配,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办法、方案时,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党政共同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征集和整理提案,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二)承担学院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职工代表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教代会领导小组处理有关事项。

(三)闭会期间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召集学院教代会领导小组进行协商处理,会议处理结果必须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四)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督促学院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负责教代会代表培训以及学院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并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述等有关事项,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学院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填写《召开学院教代会报告表》,教代会结束后填写《学院教代会情况报告表》,记录学院教代会情况,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存档备案。

(六)认真完成学院党组织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1-1号-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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